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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特殊工时困境的另一视角
2012-05-15 13:55:32    来源:华西都市报    评论: 点击:

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时。每日工作禁止超过11小时,夜班劳动企业应支付夜班津贴。

一个系统性草案,被舆论解读出某些亮点,例如“日工作时间拟禁超11小时、工间休息入工时……”对此,较普遍的判断是,“这固然是一善意的新规,却注定遭遇执行困境。”顺着此类思路,有限的认可、各式的质疑,又一次成为多数意见。其后,诸如“监管难坐实”、“资方强势劳方弱势”、“职工维权力孱弱”一类的论据,可谓随手拈来、拿来就用……俨然,雄辩有力的论说,支撑着一望便知的结论?

凡是,围观者对某项政策予以强烈回应,无论或弹或赞,至少意味着人们认定,“该政策”存在相当的重要性与接近性。但须明确,《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针对对象仅“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内涵明确、外延清晰,绝不应泛化成“所有工作”。而事实上,观望现在一些人的发言,却并未恪守“讨论的边界”,反倒在一种模糊、抽象的前提下,展开各自的思考、论述。

适用特定群体的“新规”,激发了非关联群体的莫名担忧,一方面说明某些围观者的真正剖析力存疑,乃至不时陷入“简化理解”的路数;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对实现情况的不乐观判断。“特殊工时”从业者,或将面临的政策环境,正在激起共鸣。所有人和“特殊工时从业者”感同身受,不过是自我同情的映射。

如今,无论是特殊工时制,抑或“标准工时制”,制度形式虽有所差别,其实践效果却一样不尽如人意。关键在于,相互竞争与自我竞争的激励体系下,“更费心工作、超常规地工作”,与其说由外力所致,不若视作某种已成常态的“生活方式”——突破制度所限,用更多劳动各取所需,渐成资方与劳方的默契。当惯性已成,“改变”殊为不易!

诚然,劳方捍卫自我权利的努力,看上去并未获得职能部门足够有力的支持。但必须明确的是,不规范的用工格局,与法律执行的疲软,到底孰先孰后、谁因谁果?长久以来,劳方与资方都面临着共同的诱惑:更多工作,于企业能创造超额产值,于个人能换取额外报酬。两者一拍即合,以两厢情愿且不遵法条的方式,自发形成了法律外的平衡。当然,监管者也默认了此类平衡,因为意味着更多经济效益。

当人们一再置喙监管者履职不力,乃至将自我权利困境归咎于此。另一个不可回避的追问或是,我们是否准备好“打破那种自发的劳资平衡”。事实是,对“额外利益”的迷恋,实为维权障碍的源头之一,无论特殊工时制还是标准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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