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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定额核定标准(试行)
2012-10-10 09:17:53    来源:互联网    评论: 点击: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严控制煤矿井下采掘作业面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主要依据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省安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7〕18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严格限制煤矿矿井当班最大下井人数,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矿井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技术参数

(一)严格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比按1:2。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因开采极薄煤层、三角煤、残留煤柱而无法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采用其他采煤方法的,一个采区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残采工作面和4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矿井年工作日以330日计算,按“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井下工人按每月22天工作、每年按11.5个月的工作制,30%轮休率,95%出勤率。

(三)根据我省矿井实际,回采面月平均单产:省属矿不低于1800吨/个/月,县乡镇煤矿不低于1500吨/个/月;掘进面月平均单进:水平岩巷不低于60米/个/月,下山岩巷不低于45米/个/月,水平半煤岩巷不低于105米/个/月;采掘面比按1:2。各类井型按下表不同的万吨掘进率、回采工效、掘进工效技术参数为计算依据。

 

3

万吨

6

万吨

9

万吨

15

万吨

21

万吨

30

万吨

45

万吨

万吨掘进率 (米/万吨)

800

750

720

680

630

580

520

回采工效 (吨/工日)

2.90

2.95

3.06

3.45

3.5

3.6

3.8

掘进工效 (米/工日)

0.15

0.16

0.17

0.18

0.19

0.20

0.20

三、当班井下采掘作业面最大下井人数

根据上述技术参数,全省各类井型煤矿当班采掘面最大下井人数按下表执行。

 

3

万吨

6

万吨

9

万吨

15

万吨

21

万吨

30

万吨

45

万吨

当班采煤面最大下井作业人数(人)

10

20

28

42

58

80

112

当班掘进面最大下井作业人数(人)

15

27

36

53

67

84

113

当班采掘面最大下井作业人数(人)

25

47

64

95

125

164

225

以上述标准井型(3、6、9、15、21、30、45万吨)为计算基础,井型每增加1万吨产能,当班井下采掘面增加人数最大不超过4—5人;原则上每个采区当班同时作业采掘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对超过100人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报省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并抄送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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