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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不缺席,才能遏止高劳动定额
2013-04-10 16:14:00    来源:《中国日报》    评论: 点击:

高定额者,指的是过高的劳动定额。譬如,日薪100元,按照合理的劳动定额,8小时内可以送20趟货。现在规定8小时送25趟,完不成定额,就扣工资,要想完成定额、保证工资,你就必须加班加点。

全国总工会对10个省(区、市)的500家已建工会企业、5000多名职工调查发现,因劳动定额不合理产生的“隐性侵权”普遍存在。企业故意把劳动定额抬高,变相压低工资,工人们只好“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无法领取加班工资。(4月8日《工人日报》)

笔者之所以说“高定额”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毒恶招,是企业侵了权,还有“理”。你没有完成定额,理所当然要被扣工资;你为了完成定额而加班是“自愿”的,不付加班费天经地义;你为了完成定额牺牲休息时间,即便影响健康,也怪不着别人,那是消极怠工,咎由自取。报道把用人单位这种伎俩称之为“隐性侵权”名副其实,如果明里克扣你工资、加班费,那是违反劳动法的,你会向有关部门告状,现在你因为完不成劳动定额而少拿薪酬,就怪不了别人了。可见,“隐性侵权”比“显性侵权”更缺德更恶劣。

问题的要害在于,企业所设置的劳动定额不合理,全由经营者说了算,随心所欲,根本不顾及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能力,只着眼于企业多赢利,多多益善,而不考虑劳动者的承受能力,甚至无视劳动者死活。这样做的企业当真能落到好处吗?到头来,聪明反被聪明误。面对过高的劳动定额,劳动者肯定不可能真诚地为企业服务,或离心离德,或消极怠工,或“用脚投票”。劳动关系如此不和谐,企业还怎么发展繁荣?应该说有良心的、体内流淌道德血液的企业经营者,一般是不会对劳动者采取这种阴损歹毒的手段的。

要改变劳动定额过高现象,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企业自律,必须通过集体协商达到公平合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工会有责任也有权利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定额的制定。无庸讳言,如此大范围存在劳动者遭受劳动定额过高的“隐性侵权”,与工会“打酱油”不无关系。如果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依法主动参与劳动定额的制定,而不是任由企业说了算,随意单方拍板,那么,过高的劳动定额就无法形成。所以,要消弭劳动定额过高的现象,使广大劳动者不再遭受“隐性侵权”,必须保证工人、工会在制定劳动定额的过程中有充分的话语权。为此,需要劳动执法部门严格行使监查监督权,予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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