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工会“两个普遍”工作推进会上,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王玉普指出,工资协商有关法律内容还需进一步完善。
王玉普说,虽然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都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出规定,但其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有待在实践中完善;具体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集体合同规定属于部颁规章,法律位阶较低。
王玉普表示,工资集体协商需要相关法律政策的支撑,但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制度刚性不足,没有明确企业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对拒绝开展协商或 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协商的企业,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的制定和发布还不能满足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不 同岗位、不同工种协商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水平的需要。劳动定额的管理存在缺位现象,缺乏统一、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