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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作业,不能因缩短工时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2013-08-13 17:03:12    来源:安庆晚报    评论: 点击: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公司员工,从事的是室外工作。入夏以来,因连续高温,公司遂决定当天气温达35摄氏度以上时,将原定每天工作8小时缩短至6小时。可当我们领取工资时发现,各自领取的工资比原来减少了很多。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高温天气时,我们的实际工时只有原来的四分之三,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工资自然应当随之相应减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其实,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因高温天气而缩短工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时、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工时,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工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工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时,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本案公司能因时制宜缩短工时虽值得赞许,但也应当意识到这是自身的职责所在,而不是对员工的“施舍”。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因缩短工时而降低员工工资。原国家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时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即虽然在缩短工时后,你们的实际工时只有原来的四分之三,给公司创造的效益或利润必然会随之减少,但公司同样不得借口“按劳付酬”减少依据劳动合同所应当发放的工资。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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