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32.1%的企业仍在使用2004年以前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42.8%的企业依靠非专业人员或凭经验制定;42.3%的国有企业和45%的集体企业单方制定劳动定额,不与工会协商。
劳动定额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同时也需要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由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在科学测定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制定劳动定额标准,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面对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尚未形成的现实,在企业中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就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
集体协商劳动定额标准,不仅可以改变职工工资企业说了算的“单方性”和“随意性”,为进一步协商工资工价打下基础,更有利于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的建立,从制度层面消除克扣工资现象,并保障职工的休息权。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工会有责任也有权利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定额的制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推动劳动定额更加科学合理是保障广大职工与企业利益的根本点。